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項目對接人的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
發布時間:
2022-03-22

在商業活動中,公司通常會派出代表與合作方進行具體的對接與實施工作。然而,在發生糾紛時,雙方經常會因為某一方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而產生分歧,而對于是否是職務行為的認定,往往會影響到責任的劃分。那么遇到類似的問題該如何解決,下面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A與B公司簽訂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擔A位于北京市某房屋裝修施工,裝修工程面積287平方米,工程款250992.8元。合同簽訂后,A 依照合同約定,先后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24萬元,但B公司并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義務,現已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導致根本違約。因此A 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將B公司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一、合同是否解除

A與B公司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A要求解除其與B公司該合同,B公司亦無異議,故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關于施工主體問題

A主張B公司將工程違法分包給張某,涉案工程并非B公司所做。B公司主張張某是其項目經理,張某屬于職務行為,涉案工程施工是B公司所做。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的主體為B公司,A所支付的24萬元工程款亦是向B公司支付,且施工中簽訂的工程單中項目經理處的簽字均為張某,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綜合分析,張某為B公司員工,屬于職務行為,涉案工程的施工主體是B公司。B公司已完成部分施工工作,其要求A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款的主張,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項目對接人的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

三、關于應付工程款的具體數額

涉案工程造價已進行鑒定,按照A所述計算的費用總金額為175485.41元,按照B公司所述計算的費用總金額為509071.26元,存在較大爭議。

法院根據鑒定結論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情況綜合判斷,酌情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為43萬元。A已支付的24萬元應從工程款中予以扣減。而A向張某支付的124052元,因張某收取工程款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該款項應從A應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減。

B公司辯稱張某收取的該款項不代表B公司收取,且該款項不屬于裝修施工范圍內的工程款,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納。A還應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5948元。

四、關于違約責任問題

A主張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基礎施工工程延期單》中記載:“變更后開工日期為2018年3月9日,變更后竣工日期為2018年12月9日”,雙方對涉案工程的開工及竣工時間重新進行了約定,且涉案工程尚未完工雙方即產生爭議。

B公司主張A逾期支付水電部分增項款,構成違約,但因雙方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造價存在爭議,雙方并未對水電部分增項工程量達成一致意見。綜上,對于A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以及B公司要求A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反訴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案件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決解除B公司與A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A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5948元;駁回B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浩云小結】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實踐中,判斷某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可以從其行為是否獲得經營者的授權,其與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其行為所處的時間、空間;其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的聯系等。若大家想要通過主張非職務行為的思路進行維權,就要區分清楚該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