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勞動者可以找股東索要拖欠的工資嗎?
發布時間:
2022-03-22

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維權過程中,公司被注銷。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的投資人或是自然人股東進行支付呢?下面我們通過浩云律師事務所代理過的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2020年 11月8日,A正式入職B公司任店長一職,入職后B公司以各種理由未與A簽訂勞動合同。并且B公司一直拖欠A同年12月及2021年1月工資共計16000元。A于2021年2月4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期間A發現工商登記信息顯示B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解散注銷,經仲裁員要求,A撤回了針對B公司提起的勞動仲裁申請。

B公司股東為張某和紀某,A在得知B公司解散注銷后多次與二人協商欠發工資及經濟賠償等問題,張某和紀某均無故拒不支付。因此A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浩云說法】

一、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張某和紀某不同意A的訴訟請求,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系,雙方不具有人身隸屬性,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及必須遵守的工作制度,冷默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靈活,對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自2021年1月16日后冷默并未提供任何勞務。但二人未對其主張提供證據。

在律師的幫助下,A提交了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微信聊天記錄、薪資轉賬記錄、招聘信息等證據。其中,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張某與A溝通的主要內容為桌游店裝修、購置家具、招聘人員等。 2020年11月8日,A:“我想請問一下,那是大概什么時候簽合同算入職呢?然后五險一金之后大概是什么時候給上呢”,張某回復:“就從今天 算起入職,合同就下次見面簽好不好……”

對于張某和紀某認為雙方為勞務關系的主張,由于二人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法院結合A提交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對其關于雙方系勞動關系的主張予以認可。

公司注銷后,勞動者可以找股東索要拖欠的工資嗎?

二、公司注銷后,股東是否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張某、紀某在明知B公司存在未終結的勞動仲裁案件時,仍惡意解散注銷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且二人作為該公司的投資人、自然人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B公司應向A支付哪些費用?

首先,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張某及紀某應依法支付A未足額發放的工資14 988.51 元。

其次,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B公司未與A簽訂勞動合同,張某及紀某應依法支付A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13 609.20元。

【浩云小結】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即便公司已經注銷,但勞動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自然人股東進行支付相應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但維權的難點依然在證據的搜集和整理方面,證據不足,僅憑自己的一面之詞是很難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果大家遇到勞動糾紛不知道該向誰主張或不知道如何固定證據,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