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抵押貸款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以加名稱。作為抵押物,抵押人無權擅自變更所有權,經抵押權人同意后方可增加共有人;抵押權人拒絕增加請求的,應當在貸款還清或者解除抵押狀態后辦理。房產證抵押貸款還能加名字嗎?
一、房產證抵押貸款還能加名字嗎?
1、房產證抵押貸款也可以在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添加名稱。作為抵押物,抵押人無權擅自變更所有權,經抵押權人同意后方可增加共有人;抵押權人拒絕增加請求的,應當在貸款還清或者解除抵押狀態后辦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占有擔保債務的,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優先賠償財產。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者存款。轉讓價款超過債權金額的,屬于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如何解決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后處理的原則一般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妥善解決;主要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解決雙方之間的房地產糾紛。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根據爭議的性質和法律關系向行政機關投訴,或者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機關依照職權處理:爭議雙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后,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主管范圍受理,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除最終復議外,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一經作出,可以執行,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不得停止。
(3)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糾紛不屬于行政機關主管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無約定的,不得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實行裁決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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