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撤銷的原審判決有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違反法律程序。這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意見》第十五十三條的規定。因為原審判決確實會影響公平審判。發回重審撤銷的原審判決有哪些?
一、發回重審撤銷原審判決的情形是什么?
發回重審撤銷的原審判決有: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原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未作出審判或者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不列為附加當事人。(《民事訴訟意見》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不參加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不列為應當追加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意見》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后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按照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起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民事訴訟意見》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二、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意見》,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現原一審、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即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避免不回避,未經審判判決,適用普通程序
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當事人的,可以按照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意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特別提示:發回重審的要點。無論是在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還是在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都必須以裁定撤銷原決為前提,即在二審中發回重審需要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而在二審終審后的審判監督中發回重審需要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事實上,案件又回到了未審理的狀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許多當事人可能不特別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所以他們也會提出上訴。此時,二審法院將進行初步審判,看看是否存在事實和程序問題,并決定是否返回重審。原判決也可以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