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承包方的責任有哪些?
1、承包方的責任如下:施工準備責任,物資準備責任,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施工計劃等責任。
2、法律依據:《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能不能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的原則
(一)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實行以招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等競爭原則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公開:招投標活動的信息公開、程序公開、評定標的公開、方法公開。
公正:嚴格按三公開原則,公平對待每一投標者。
平等競爭:投標方也要以正當手段開展競爭。
(二)禁止雙方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確定合同價款的原則
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價款
(三)建筑工程發包
發包的方式:兩種
1、直接發包
范圍:不是用招標,法律法規為要求
方式:直接鑒定承包合同
內容:將建筑工程委托給承包方
是一種補發發包方式,困難以展開公平競爭。
2、招標發包——引入競爭機制
概念: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并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參與競爭,依照特定程序擇優達成交易并簽約,按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交易行為和方式。
形式:3種
3、公開招標(又稱競爭性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投標。
特點:通過媒體公告;承包商得到公平競爭機會;業主在較大范圍內進行優先選擇;
4、邀請招標(又稱選擇性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議標,不是法定招標方式
特點:對象不少于兩家;范圍:嚴格限制;優缺點;有投標,無開標評標;有協商性,無競爭性。
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有如賣方和買方一樣,是相對而言的,雙方共同完成一項建筑工程,發包方進行具體施工,承包方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招標選擇施工方,確定后只有報建項目可繼續施工。經過設計、采購、動工等繁瑣漫長的施工程序之后,就可檢查驗收了。過程中禁止發包方將工程轉給他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