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9-29

  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雙方在真實意思表達下達成協議。此外,還包括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合同,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


  1.主體合格,作為公民個人,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智力發展健全;作為法人,必須合法登記,在自己的經營活動范圍內,作為合格當事人簽訂合同;一些非法組織.團體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成為合同當事人。


  2.意思是真實的。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符合他的外在表現。然而,由于某些主觀或客觀原因,兩者之間可能存在不一致。例如,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使對方形成錯誤理解,簽訂合同;另一個例子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一些緊迫要求或其他方法強迫對方接受一些非常不合理的條件,等等。在上述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意味著不真實,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3.內容合法,形式符合要求。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當事人條款


  合同應明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根據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及范圍(標的物條款)


  本條款主要用于明確合同所指建設工程的內容和范圍。工程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合同中應明確施工界區等。


  3.施工準備條款


  本部分條款主要約定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暢通,水電設施完成;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最重要的文件是施工許可證。根據施工法,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許可證文件;發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地質、地下管線資料和工程設計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及工期


  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現場代表確認后,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現場代表的檢查和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和竣工日期,并約定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


  5.工程質量及檢驗條款


  承包商應承諾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進行.分部.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分為“合格”與“優良”在兩個層次上,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應符合哪些標準,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機構及其程序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想成立,需要協商處理。只要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就可以開始簽訂,比如組織施工的工期、工程的名稱和范圍、工程質量驗收的工程價格等。,并達成協議,可以在合同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