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實際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申請,解除勞動關系,辦理有關交接手續。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是什么?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如何?
1.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實際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申請,解除勞動關系,辦理有關交接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兩者的區別在于當事人是否有不同的意圖。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方或者雙方因法定情形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表示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系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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