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租方與承租方經常會因押金、房租、違約金等問題產生爭議,甚至會對簿公堂,那么面臨這種情況下,該如和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浩云律所曾代理過一起房屋租賃的訴訟案件,并成功為當事人挽回了損失。下面我們就通過這起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原告:A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浩云律所劉律師
被告:B公司
原被告簽訂了《專柜租賃合同》,約定B公司將位于北京市某店B1層營業場地及附屬設施租賃給A公司,租期從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租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支付了履約保證金109201元和截至2019年9月24日的租金。因B公司在工作中的錯誤導致雙方在租金交付問題上產生分歧,雙方在協商租金支付事宜期間,B公司突然于2019年9月10日向A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強令A公司立即搬走。A公司認為,B公司擅自解除合同,違反了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構成根本違約,應當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剩余租金,并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浩云說法】
一、原告訴訟請求
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A公司主張是B公司違約所致,自己交租金至2019年9月24日,而B公司卻于2019年9月10日張貼《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屬于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B公司主張A公司因欠繳租金,違約在先,但未說明欠交租金的具體金額與時間。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A公司的租金交付至2019年9月23日,而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日期為2019年9月10日,A公司之前有通過微信表達撤場的意向,對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未提出異議,當日將大部分物品搬離場地,說明雙方具有解除合同的合意。按照合同約定,B公司應當返還A公司已付的履約保證金109201元、租金14295元。
A公司要求B公司賠償投入加盟費、設計費、設備費用、辦證費、裝修費等費用共計20萬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損失系B公司責任所致,且A公司在與B公司的微信溝通中,曾表示因經營不善,申請下一季度停止營業。當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時,其并未要求繼續履行,而是主動騰退房屋,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故A公司要求賠償的上述經濟損失20萬元,不屬于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

二、被告反訴請求
本案中,B公司提起了反訴。B公司認為,由于A公司經營不善,于2019年9月10日連夜擅自退場,但仍有部分物品放置在承租場地內,并未將場地交還我公司。因此,A公司應向B公司支付2019年9月11日起至場地實際交還之日止的場地占用費。同時向B公司支付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間的租金25650元、物業費1465元。
法院經調查認為,B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張貼解除合同通知書,A公司于當日騰退房屋,僅有部分遺留物品,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B公司已于次日知曉該情況,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收回房屋,避免損失擴大。而B公司并未積極采取措施,其出租給A公司的場地有玻璃門兩個,B公司有其中一個玻璃門的鑰匙,能夠進出,實際控制使用房屋,但其任由房屋閑置,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對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場地占用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決B公司返還A公司履約保證金109201元以及租金14295元。
同時法院駁回了B公司全部反訴請求。當事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浩云小結】
本案爭議問題較多,比如履約保證金是否交納、解約責任在哪一方、房租是否已經交納等等。因此舉證的難度較高。這也提醒大家,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應當及時保留轉賬回執、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免維權時因證據不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