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類商業合作中,經常會出現項目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情況,所以很多甲方會在結算項目款時扣除一部分款項。然而,有些情形下的扣款并不是合法的,特別是甲方以合同中沒有明確寫出的付款前提條件為理由,克扣項目款的情形。那么此時該如何維權呢?下面我們通過浩云代理過的一起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原告:A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浩云律師事務所李律師。
被告:B公司。
2018年2月初,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導演團隊服務合同》(以下簡稱《服務合同》),B公司委托A公司組建導演執行團隊,負責實施涉案節目具體的導演策劃及節目拍攝、錄制現場執行工作。合同約定的節目總期數為13期,B公司應支付的總金額為2053220元。《服務合同》簽訂后,A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制作完成并實際播出10期節目。經B公司通知后,A公司未進行后三期節目制作。
A公司認為,根據實際完成的節目情況,B公司應支付1579400元的費用,但是B公司僅支付821288元,余款758112元未支付,于是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B公司是否應從應付款項中扣除相關費用、B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B公司的辯稱包含如下三點:
1、《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為包括交通費等在內的包干費用,但A公司之前曾向B公司報銷交通費20621.4元,該筆費用應當從B公司應付的余款758112元中扣除。
2、A公司制作的節目不符合平臺要求,導致節目收視率低,播出平臺為此扣減了B公司的制作費用97.5萬元,應按10%的比例從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款項中扣除,扣除上述兩筆費用后,B公司認可的應付費用為639990.6元。
3、按照《服務合同》約定,B公司第二次付款應在第6期節目播出后即3月23日,但在3月22日B公司收到了播出平臺的修改意見,因雙方溝通未果,因此B公司遲延付款不構成違約,不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關于導演交通費,在雙方就付款問題進行溝通的過程中,《服務合同》A公司已經明確表示認可報銷的導演機票“自己出,沒有問題”。雖上述費用發生在雙方正式簽署《服務合同》之前,但在A公司認可的情況下,5660元的導演交通費應從B公司應付的制作費用中扣除。
關于收視率考核費用的問題,收視率考核費用為播出平臺與B公司之間的約定,《服務合同》對此并未約定,《服務合同》約定的制作費的支付僅以節目播出為前置條件,B公司主張應當按同樣的比例扣除收視率考核費用,并無事實依據。雖然播出平臺就節目向B公司反饋了相關問題,但B公司并無證據證明上述問題產生是A公司所致,因此,A公司主張扣除收視率考核費用9.75萬元的抗辯理由并不成立。
最后,關于付款時間及B公司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的后三期款項的支付均以節目實際播出為前提條件,截至2018年4月20日,A公司制作的十期節目已全部播出,此時B公司應當支付前三期款項。但截至2018年4月,雙方就合同履行已經發生爭議,A公司亦未制作后三期節目,B公司應當根據A公司開具發票的情況,按A公司實際制作并播出的節目支付相應費用。A公司有證據證明向B公司開具并交付發票的時間為2018年5月31日,依據涉案《服務合同》約定,B公司應當在2018年5月31日支付該款項,此后逾期付款的,B公司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法律責任。
【浩云小結】
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合同款項支付的前提條件應在簽訂合同時全面、詳細地約定好。比如,若想以“收視率考核”為支付前提,就應當在條款中明確出來,否則時候想要以此為由拒絕支付部分款項,則很有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