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購房合同后房東反悔,此種情形購房者該如何維權?
發布時間:
2022-02-17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家和賣家之間往往會簽訂購房合同。雙方簽字后,合同即具有了法律效力,買賣雙方都要積極履行合同約定。但在現實中,房價會隨著市場行情變化而隨時上下波動,因此會出現買家或賣家在簽訂合同后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那么此時另一方該如何維權呢?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詳細說明。

【案情回顧】

紀某出于剛需,想要置換一套大一點的房子。在將自己原有房屋賣出后,紀某經房產中介介紹看中了劉某的房子,最終紀某愿以兩百多萬元購買劉某的房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當天,紀某便支付了5萬元定金。

兩個月后,紀某終于辦齊了各項手續,但房東劉某卻提出因為房屋價格上漲,要至少加價5萬元才賣,不然雙方就解除合同,于是紀某將房東劉某訴至當地人民法院。

【浩云說法】

一、買家可要求賣家賠償違約損失

本案中賣家劉某明已經確表示違約,因此買家紀某是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自己的損失。當然,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具體的損失數額該如何確定呢?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房屋過戶后可獲得的利益一般情況下是指買家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房屋增值的利益。損失也包括因合同解除需要另行購房而因房屋上漲導致額外需要支付的購房成本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維權者可以通過房屋評估來確認房屋的價格,進而來計算具體損失的數額。

不過根據現實中的經驗來看,評估價一般都會比同期的市場價低,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買家還是有損失的。而且評估的過程也會導致訴訟時間拉長,如果案件遲遲未得到判決,那么買家紀某也就不能再買新的房子,后續房價繼續上漲的話,也會增加購房成本。

簽訂購房合同后房東反悔,此種情形購房者該如何維權?

二、約定違約責任至關重要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定要在合同里體明確寫明違約責任。雖然法律并沒有規定合同一定要約定違約責任,但是,沒有違約責任就沒有履行保障。萬一一方出現違約時,可以按約定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中常見的違約責任包括:逾期付款、逾期騰房、違約退房等責任。除了明確違約情形認定之外,還要在合同中體現出違約后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等。

另外補充一點,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

【浩云小結】

二手房交易中,經常會出現因缺乏誠信而違約的現象,比如“一房二賣”、中介人員違規操作、惡意解除合同等等。面對這種情況,受害人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最大程度地減少自己的損失。同時,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有需要補充的條款,一定要及時落實到文字上,一旦發生糾紛,這將成為維權的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