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還是試用合同?主張費用需要有依據
發布時間:
2022-06-07

很多人在面對免費使用的商品時都想試試,反正也不花錢嘛!但是殊不知很多情況下可能導致損失,近期浩云律所經濟案律師就接到了一個利用“免費商品”為幌子,企圖占便宜的案件。

胡某為了推銷B公司的節電設備,與A公司約定免費安裝節電設備,如果效果好的話,雙方洽談下一步的合作方案。由于節能效果不是很明顯,A公司斷開了節能設備與電柜的連接,并通知B公司的胡某來拆除。誰知B公司突然發來律師函,認為B公司與A公司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合法有效,要求A公司支付節省電費的50%作為服務報酬,并返還7臺設備,支付設備貶值損失。A公司咨詢浩云律所,對方主張是否成立?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費用?

一、雙方是否成立服務合同?

在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并未簽訂書面合同,B公司主張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訴請A公司根據設備節電率支付相應的節能費用,這既不符合類似節能服務合同的交易慣例,也不符合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因此對方主張雙方之間存在服務合同不成立。

二、A公司是否能解除雙方的合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74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本案可以參照買賣關系處理。由于“雙方約定免費安裝測試節電設備,如果效果好的話,雙方洽談下一步的合作方案”,其法律性質與買賣關系中有關試用的規定最為相似,因此可參照買賣合同中有關試用買賣的規定進行處理。

本案中,由于A公司主張沒有節電效果,要求B公司員工前來拆除并取回,可以認定A公司已在試用期屆滿前即以無法確定設備具有節電效果為由明確拒絕繼續使用案涉設備,因此可以解除雙方的合作關系。

服務合同還是試用合同?主張費用需要有依據

三、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費用?

本案中,首先,由于雙方服務合同關系不成立,對方主張支付服務費沒有依據,A公司不必支付服務費;其次,由于雙方沒有對設備試用多長時間以及是否支付費用進行協商和約定,因此A公司不必支付實際使用期間的使用費,也不必支付設備貶值費。

本案雖然在律師代理下達到滿意的結果,但是還是要告誡那些愛占便宜的商家,在遇見“免費午餐”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如果稍不注意,恐怕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