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得到5年護理賠償,期間去世子女是否要返還余款?
發布時間:
2023-06-16

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的稱為工傷,現實中,關于工傷賠償的糾紛比比皆是,但是,當勞動者因工傷一次性收到用人單位一定年限的賠償時,在期限未到時間段內勞動者因故身亡的,剩余期限的賠償款是否可以視為受害者法定代理人不當利益?這些錢還需要歸還用人單位嗎?

【案例概況】

張三(化名)在A公司所屬的場所內進行施工作業時,不慎從陽臺上面墜落地面而受傷。經鑒定,張三出現了顱腦損傷,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張三已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護理期限為長期護理。后來張三向法院訴訟要求雇主、房主A公司賠償其因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張三女兒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

經判決,該事故產生的損失應由雇主、A公司、張三依次按45%、30%、 25%的比例進行分擔。在賠償中包括一項護理費,依據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因張三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二十年。經過雙方協商和解并按照法院判決的比例劃分,A公司賠付張某為期五年的護理費三十萬元。

但判決后不久,受害人張三去世。A公司認為,受害人去世時,實際護理時間只有906天,自己僅應支付65049元。張三女兒及生前法定代理人接受賠償款,護理人應將張三未用部分的護理費返還。因此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同時承擔訴訟費。

本案產生爭議的中心問題是:被告張三女兒收取原告A公司給付的執行款,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張三女兒是否應返還未達預期年限的護理費。

因工傷得到5年護理賠償,期間去世子女是否要返還余款?

【浩云說法】

首先,我們來看對于不當利益的法律規定?!睹穹ㄍ▌t》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該規定,不當得利成立的構成要件有四項: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而在本案中,原告A公司之所以需向張某支付款項,是基于生效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不屬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中利益受損方的利益受損。

另外,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護理費屬于將來發生的財產損失,更多體現為對受害人定殘后的損害救濟;護理期限則是根據受害人實際狀況對受害人需護理期間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做出的綜合判斷,價值取向在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受害人亦需承擔護理費可能不足的風險。

原判決中A公司對張三20年護理費的30%承擔賠償責任,是對張三權益受損應得賠償的合理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張三或是張三女兒均未因該判決獲得不當利益。A公司與張三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張三通過女兒收取30萬元賠償款符合雙方約定,具有合法依據。法院認為張三女兒因張三提前病故而獲取不當利益的依據不足。因此,對于A公司訴張三女兒返還剩余護理費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浩云小結】

侵權人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給付義務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受害人近親屬返還未達預期年限護理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現實中,我們應該注意不當得利的適用范圍。也應該在面對類似問題時,積極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