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持有股份,股東就能夠行使話語權。如果股東持有67%的股份,則被視為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享有完全的控制權。如果持有51%的股份,則具有相對裁決權,可以決定公司的大部分事項。如果持有34%的股份,則被視為決策必須征求意見的股東。因此,股東持有的股份較多,其話語權也就越大嗎?
一、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越高,就越有話語權嗎?
只要持有股份,股東就能行使話語權。如果股東持有的股權達到67%,則被視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如果持有51%的股權,則被視為相對裁決權,可以決定公司的大部分事項;而持有34%的股權則被視為必須征求其意見才能做出決策。
股東的話語權大小取決于其持股比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控股股東持有超過67%的表決權股份,通常能夠絕對掌控公司的控制和經營。持股比例不足67%,但高于50%的股東仍能夠決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事項。
第一百零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管理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的,由執行董事單獨或者合伙組成執行委員會管理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委員會由股東選舉產生或者由股東會任命。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時,每持有一股股份即擁有一票表決權。然而,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則無表決權。
股東大會做出任何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超過半數的贊成。但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二、如果掛名股東發生變更后,新的掛名股東沒有實際出資,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掛名股東實際上是股權代持,其可以完全擺脫責任。因此,應該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方。股權代持,也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另一人約定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以該他人的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的權利義務。
2、實際股東持有的股權代表著相應的責任,顯明的股東必須承擔這些責任。在股權代持協議中,通常會明確規定這一點,并且能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討賠償。
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才能完全擺脫之后的責任。
三、如果股東不履行實質性出資的義務,該如何負起責任?
針對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0條作了以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在開辦單位投入注冊資金時存在不實或抽逃的情況,法院可以判決將其開辦單位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并要求該單位在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申請執行人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合法行使他們的股東權益,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不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責任有限的優勢,損害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東因濫用股東權益給公司或其他股東帶來損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責任有限的優勢逃避債務,導致對公司債務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他們必須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股東沒有按照實際出資情況進行出資,導致公司現有資產無法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么公司股東應當在未實際出資的金額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將其添加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