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為一年。仲裁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勞動仲裁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申請勞動仲裁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1、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仲裁期限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以下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系確認而產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而產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等引起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應當自當事人一方向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要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期從中斷開始重新計算。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仲裁時效。仲裁時效應當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勞動仲裁的步驟有哪些?
1、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仲裁的,仲我委員會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申請。
2、仲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受理人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我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復印件之日起+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申請人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五天向當事人發送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書面通知。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我庭同意中途離開庭院的,應當撤回申請人的訴訟,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如果案件復雜,需要延期,可以報仲裁委員會批準,但不得超過15天。
5、仲裁庭應當先調解勞動爭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交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如果當事人拒絕接受仲我的裁決,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將具有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效力的調解和裁決。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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