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的作權歸屬由合作伙伴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拒絕擁有作權。所有作者都享有平等的作權。如果一方可以放棄作權,另一方可以申請作權。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屬于誰?
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屬于誰?
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伙伴共同享有,合作伙伴共同承擔義務。每個合作伙伴的著作權和作品的整體,每個合作伙伴的著作權是平等的(平等不是平等的,所以合作伙伴可以約定他們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他們認為份額是平等的)。
根據我國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系不能分開使用,如果合作作者不能就作權行使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沒有正當理由阻止他人行使。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能分開使用的,由各方合作伙伴共同享有,協商一致行使;如果協商不能一致,沒有正當理由,除轉讓外,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其他權利行使,但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伙伴。
也就是說,合作作品是兩個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兩個以上作權人的作品。如何確定合作作品的作權歸屬,本質上是混淆了作者和作權人,從而混淆了合作作品和共有作權。一般來說,作者是作權的基本主體,是作權的第一所有者,其例外情況應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限。
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使應遵循以下原則:
協商原則。行使作權必須經過所有作者的協商和協商。
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由其中一人或多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和其它作者的權利。
允許有條件的單方面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面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其他合作伙伴的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獎勵權應根據繼承法轉移。但由于版權保護,其他作者應單獨行使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死者的繼承人或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伙伴之間的談判失敗。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作權,其他一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阻止。
顯然,一個人不能享有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的作權。在司法實踐中,共同創作的作者往往會因利益分配不均而產生矛盾。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并簽訂協議進行處理,一方可以獲得作權,另一方可以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