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約定履行期限,雙方必須在約定履行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內容。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呢?此時如何處理相關事宜?如何處理合同履行期限不明?
一、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擔保期限是確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不得中止、中斷、延長。
債權人與擔保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同時屆滿的,視為無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不確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二、不按合同履行期限約定如何處理?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況:延遲履行和提前履行。履行期屆滿后履行合同為延遲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延遲履行責任,這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履行期屆滿前履行的,不一定構成不當履行。
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三、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接受和支付的地點,直接關系到履行的成本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流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爭議發生后確定適用法律的依據。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在履行地點的履行行為。
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履行地點仍不確定,則根據目標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
合同約定支付貨幣的,應當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產的,應當在房地產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標應當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合同履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并不意味著每個合同都必須約定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未約定的,一般由當事人補充。協議不成的,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期限。以上內容由小編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