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調解有四種方式,一般是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一般來說,調解應在訴訟前進行,調解成功后進行和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民事糾紛的調解方式是什么?
民事糾紛的調解方式有哪些?
根據(jù)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進行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對糾紛事項有充分的處分權。是否行使處分權,何時行使處分權,以及如何行使處分權,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調解。根據(jù)一定的社會規(guī)范(習慣、道德、法律等),第三方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明確事實,促進糾紛主體相互理解和妥協(xié),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協(xié)議。
我國現(xiàn)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西方人成為“東方經(jīng)驗”。此外,還有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公民之間的調解。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的參與下,依法審理民事糾紛,制作一定的法律文件,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于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協(xié)議。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經(jīng)雙方同意,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通常,仲裁庭的成員也是當事人的候選人。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和簡單。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仲裁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訴訟。民事訴訟是普通人所說的“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qū))處理和仲裁機制相比,民事訴訟是一種典型的公共救濟形式。這種公共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也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最有效、最終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和制度作出嚴格的規(guī)定。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環(huán)節(jié)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jù)不同的糾紛處理制度和方法,可以選擇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如果民事糾紛得不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還會影響第三方甚至社會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