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原因離職的,不得申請經濟補償;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或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個人原因離職能申請經濟補償嗎?
一.個人原因離職能申請經濟補償嗎
1.因個人原因離職的,不得申請經濟補償;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勞動報酬未及時足額支付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
(六)法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規規定。
二.經濟補償與經濟補償有什么區別?
1.勞動爭議中經濟補償和經濟補償的發生頻率相對較高。雖然兩人在勞動爭議中都要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但在責任認定上存在很大差異,因為經濟補償與經濟補償仍有很大差異,這也是員工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手段。
2.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或者雇員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補償。與經濟補償不同,經濟補償是懲罰性的,是懲罰性補償。“違法”這是勞動者要求賠償的前提,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非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其支付經濟賠償。
3.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后依法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貼。它是對勞動者因勞動關系終止而造成的利益損失的補償,使勞動者在合理的再就業時間內有良好的經濟過渡。
經濟補償與經濟補償最大的區別在于責任方的認定,這也是影響賠償金額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了解這方面的勞動法知識。我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面的按鈕咨詢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