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多人對題目中提到的問題不是很清楚,也不是很透徹,但這些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債務重組中損益處理方法的變化是什么?
債務重組中損益處理方法的變化是什么?
對于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的損失,舊標準認為債務重組是企業的偶然經濟事項,債權人的損失與其日常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單獨設置“債務重組損失”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新舊標準在表達上有一些差異,新標準要求“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股份的公允價值/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計提債權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這里有兩個變化:一是舊標準“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改為了“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二是明確規定已提高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也就是說,對于債權人來說,應該先確認為壞賬損失,然后是非常損失,因為壞賬損失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風險因素。雖然說法發生了變化,但在實際的會計處理中沒有太大的差異。
舊標準規定,債務人應當確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者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為資本公積。而且,債權人一方也無法確認重組收益。應該說,這一規定反映了財政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可靠性,降低會計尋租行為的決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公平規則。少數企業將無法通過債務重組來操縱損益,欺騙利益相關者。根據新標準,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股份公允價值總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入賬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清楚地肯定了債務重組利得可以計入當期損益(債務人一般為營業外收入),企業或公司可以獲得巨額利潤。這樣,對于一些無法償還債務的上市公司來說,新的債務重組標準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債務全部或部分豁免,上市公司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損益處理的變化反映了國家對資本市場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重視。雖然有些企業可以利用這些準則來確認利潤,但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推進,“一股獨大”不會繼續維持,法人治理結構、相關交易等相關規則也會逐步完善,債務重組粉飾報表不會持續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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