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時,公司應當設立清算機構解除清算,公司解散階段能否償還債務?
一、公司解散階段能否清償債務?
公司解散階段可以清償債務,公司解散后,應成立清算組,負責清償公司債務。
二、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原因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申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完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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