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企業資不抵債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或者和解,需要向法院提出。那么,民營企業債務重組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呢?
一、民營企業債務重組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對于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沒有具體規定債務重組的時間。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重組期限一般不足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組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要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時提出重組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組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債務重組損失內容
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記錄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4.債務重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后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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