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動產物權有四種方式,即實際交付、簡單交付、占有變更和指示交付。確認動產物權時容易發生糾紛,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說明訴訟請求,支付訴訟費用。
一.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實際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轉移給對方當事人
2.簡單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款等方式實際占有動產的,在物權變更達成協議時,視為交付。
3.占有變更。即動產物權轉讓與受讓人之間的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當物權轉讓達成協議時,視為交付,受讓人間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而不是交付。
動產物權是以物質狀態為標準對物權進行分類的。動產物權包括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權(交通工齡抵押).動產質權.留置權等都是動產物權。
二.物權確認糾紛的典型形式是什么?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物權的成立.由內容和物權所有權引起的爭議在訴訟中稱為確認訴訟。確認訴訟只能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同時,確認訴訟是其他相關訴訟的前提.在確定內容和物權所有權之前,無法進行其他相關訴訟。物權確認訴訟包括所有權確認訴訟.用益物權確認訴訟和擔保物權確認訴訟。
適用物權確認糾紛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機關確認以外的物權確認糾紛,主要是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還包括土地以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筑物所有權確認糾紛。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現行法律,對土地所有權有爭議的,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1)所有權確認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標的物所有權而建立的糾紛.民事糾紛的內容和歸屬。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是指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引起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是指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和效力順序引起的民事糾紛。
動產物權變更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轉讓標的物的占有。物權確認糾紛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權的成立和內容引起的糾紛是物權確認糾紛。根據規定,物權確認糾紛有三種形式:所有權確認糾紛、擔保物權確認糾紛物權確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