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發(fā)布時間:
2022-09-27

  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備忘錄、修正案等),業(yè)主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包括圖紙修改指令),技術規(guī)范等;承包商的報價文件,包括各種工程預算和其他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一、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1、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的證據是:建筑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工程預決算報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幾個常見問題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fā)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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