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分為四類,即有效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狹義的合同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廣義的合同效力一般是指合同產生的所有私法效力。如何劃分合同的效力?
一、如何劃分合同的效力?
1.合同效力分為有效性.無效.可撤銷.有幾種效果待定。
2.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3.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可撤銷:撤銷前有效.撤銷后無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
5.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前效力待定,追認后有效.拒絕追認無效。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
6.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簽訂的合同只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的法律效力;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自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另有約定。集體合同的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在哪些地區?.從事同一行業的勞動者有哪些?.用人單位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4.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工業化。.區域集體合同.本地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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