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能與兩個用人單位同時保持勞動關系嗎?
可以,法律上不禁止
但簽訂勞動合同后,單位的工作不能影響原單位的工作,否則單位可以解雇,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有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拒絕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款規(guī)定無效的;
?。┮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終止。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您在這方面有更多問題,歡迎咨詢,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咨詢服務,專業(yè)的律師團隊將為您解答您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