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預付款訴訟時效的時間從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當日起計算,或者當事人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當日起計算。合同履行有時間約定的,按照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不能預付款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什么時候?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最長訴訟時效自侵權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20年以上,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由雙方或雙方簽字或履行確認程序(如公章或個人手印)生效。
預付款有約定的,當事人不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應當補充約定。未約定預付款不影響合同其他約定的效力,終止合同必須具備終止合同的條件。
二.履行合同的終止條件是什么?
履行合同的終止條件如下:
1.雙方已全面履行合同;
2.合同終止;
3.提存;
4.混同;
5.抵銷;
6.法院作出判決或仲裁裁決;
7.情況變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債權債務:
(一)債務已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提取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一人;
(六)法律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三.預付款和定金有什么區別?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或者履行前提前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以保證合同債權的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和定金有一些相似之處,但性質完全不同,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主債的義務,而是債務的擔保方式和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預付款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2.不同的功能。
預付款的作用是幫助對方解決財務困難,使其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持性;
雖然存款也有這個功能,但主要功能是保證合同的履行。此外,當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時,存款也可以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沒有擔保和合同。
3.效果不同。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預付款成為價格的一部分。在合同未履行的情況下,無論是支付方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應返還原數。
定金不同。合同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確定,不一定抵作價款。不履行合同的,交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處罰違約。但是沒有預付款。
4.不同的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5.適用范圍不同。
定金廣泛應用于合同中,不僅適用于用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
預付款一般只適用于用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訴訟時效的起始一般是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當天開始計算的。預付定金的差異包括適用范圍不同、支付方式不同、效和性質。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