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一般管理權會從企業轉移到破產管理人上。根據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享有很多權利,在其掌管下的破產企業是是生是死,在某種程度上說全在管理人的一念之間。如果發生可管理人濫用權利的情況,而且損害到了企業利益該如何應對?近期,浩云律所就接到類似案例的咨詢。
朱先生及幾個投資人的房產開發公司因一部分債務無法清償而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由于公司資產大于負債,作為董事長的朱先生本來信心滿滿,通過重整程序可以解封房產,進行銷售,還清債務。但是沒想到破產管理人介入后,非但沒有盡責處理核對債權、出具重整計劃草案等法律規定的義務,反而不顧公司管理人員的反對越權插手公司外部事務,更為過份的是管理人擅自用公司房產作抵押借款900余萬元并在短短幾個月花完,且未說明資金去向。那么,管理人如此的瀆職行為是否違法?朱先生及其它股東能否更換管理人以及有無對策?
一、管理人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1、管理人未盡勤勉義務。
根據《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債權核算,而本案中管理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權核算屬于履職不力。
2、管理人存在越權行為。
《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管理人應當履責的范圍,應當限定為內部管理事務,管理人插手外部經營事務屬于越權行為。
3、管理人涉嫌挪用資金、侵占資金。
管理人擅自用公司房產作抵押借款900余萬元,雖自稱用于破產事務的管理上,但是不能說明具體資金去向,已經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
二、朱先生能否申請更換管理人?
不能,因為目前法律未賦予債務人或債務人股東、高管申請更換管理人的權力。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33條的規定,只有債權人才有權向法院提出更換管理人的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決定更換管理人。

三、該如何應對?
1、審查選任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違法必然影響實體公正,如在選任管理人過程中程序違法則很難保證破產企業、債權人等各方的利益。朱先生可以先查明管理人的選任程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15條以及《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20條的規定,如果查明選任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2、要求賠償。
權利意味著責任,法律給予管理人權利的同時也要求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若,管理人未盡勤勉義務,越權處理公司外部事務等行為給破產企業造成了損失,破產企業可以根據《破產法》第130條的規定起訴要求賠償。
3、追究刑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2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關于借款900余萬資金去向不明,朱先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清是否存在挪用、侵占等情形,如果屬實即可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