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樓市行情波動較大,很多地方甚至出現“一天一價”的現象。有些二手房賣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當地房價又有了新的變動,于是又向購房人要求提出家長,否則就不配合過戶。那么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維權?下面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吳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金某
2017年1月19日,經中介介紹,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自愿將某房屋出售給原告,總價款145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約定向被告支付購房款850000元,被告也將標的房屋交付給原告居住使用。
2017年底,原告獲知被告已辦理完畢標的房屋的產權登記證書,原告即要求被告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被告卻以房屋價格上漲為由,要求原告增加購房款40000元,在原告不同意增加的情況下,被告即拒絕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經原告多次協商,被告仍拒絕配合。被告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了違約。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雙方哪一方存在違約行為。
被告認為,合同約定后,自己及時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并收到了中介支付的850000元,自己多次詢問中介與原告的關系及款項的性質,并要求中介出具委托書或相關證明材料。但中介一直未提供,多次聯系均未果。直到突然收到起訴書副本等材料,方知被訴。因原告遲遲未能依約履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自己依法享有解除權。同時,被告也向原告提起了反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
劉某與金某于2017年1月19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根據雙方約定,原、被告應于房屋產權證下發之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過戶完畢后當日劉某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被告金某剩余購房款60000元?,F因金某已經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具備辦理過戶的條件,金某應該協助劉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同時劉某應將余款60000元支付給金某。
關于劉某主張違約金及律師費等損失的問題。因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金某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對此情況劉某是明知的,后又遇當地出臺了一系列的限購政策,金某認為根據新的限購政策劉某已不具備購房資格,雙方在咨詢及溝通過程中延誤了合同的簽訂,導致雙方未能及時完成房產的過戶手續,且雙方并無約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辦理過戶手續的具體時間,考慮到原告一直居住房屋,尚有尾款60萬元未予支付,并未對原告造成實際損失。因此對原告劉某主張的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金某提出反訴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問題。因其針對反訴請求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劉某存在違約行為,且不能證明劉某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案件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30日內配合原告對涉案房屋辦理過戶手續。同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至此,原告長達4年的房屋買賣糾紛順利解決,當事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浩云小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里是有明確價款的,賣家隨意漲價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此時大家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否則可以委托律師對其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