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向企業出資就享有股東資格嗎?股東身份又是如何認定的呢?為什么在投資前要咨詢法律顧問的意見?相信很多投資人對這類問題都存在一定的疑惑,下面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A以貨幣形式向B公司出資。2016年5月,B公司向A簽發股權證,股權證載明普通股股份額175萬元、增值額股份份額50萬元,股權證還載明了A姓名、身份證號碼、股權種類、分紅記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持證須知等內容。
A認為,A為獲得B公司股東資格直接向B公司出資,B公司簽發股權證兼具出資證明和股東身份證明的性質,從配發增值額股來看,自己也享有了股東權益,具備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享有B公司公司股東資格。但B公司不認可A具備股東資格,不能行使股東權利。于是A向法院提起訴訟。
【浩云說法】
B公司辯稱,原告的《股權證》不具備股東資格的性質,股權證上未填寫公司注冊資本等內容,是不能確認原告持股比例的,而持股比例是本案認定股東的關鍵。登記備案的規定中并沒有原告的名字,原告只是實際投資人,享有投資人權益,不能行使股東權利。?
對此,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規定姓名或名稱、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依據前述法律規定,確認股東資格的一般原則是,審查其是否具備簽署公司出資協議書,出資、取得出資證明書,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以及為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構所記載等要件。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A主張具有被告B公司股東資格,其主要依據為B公司出具的股權證,該股權證雖記載了股權金額,但未記載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繳納出資額、出資日期等實質內容,不屬于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不能證明其股東身份,并且,B公司也不認可A股東資格,該股權證僅能證明原告向被告公司投資的事實,屬投資憑證。
另外,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資料證實,B公司章程無記載A姓名、出資、簽名等信息,登記機構備案的股東名冊無A姓名;A也未舉證證明其簽訂有公司出資協議,參與被告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等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A主張確認具有B公司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浩云小結】
股東身份的認定可通過三種方式來確認,一是通過工商登記查詢,二是公司內部有股東名冊可以查詢,三是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浩云公司法務顧問律師也提醒大家,股東出資證明書應當包含前文提到的幾項必要內容,若自己作為股東收到的出資證明書缺少必要內容,應當及時向公司提出異議,同時,無論是個人投資行為還是企業投資行為,最好在投資前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意見,或者聘請法律顧問參與投資簽約全程,這樣能夠在第一時間幫助投資者及時規避法律風險,以免后續產生糾紛給自己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