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齊某(男)和李某(女)經人介紹相識、相戀、相知,并于2009年登記結婚,很快便組建了一個幸福的三口之家。但是,好景不長,2013年的時候兩人開始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直到2014年年底,兩人的感情徹底破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婚姻,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上及存款的分割上均沒有爭議,但是對房產的分割上卻產生了很大爭議。
齊某在2007年(婚前)的時候曾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A,并登記在自己名下,2011年(婚后)的時候夫妻二人則將齊某的這套房子賣掉,另行購買了另外一套商品房B,仍然登記在齊某名下。因此,齊某認為房B是用房A的房款買的,房B應屬于自己婚前財產,不應分割;李某則認為房B是兩人結婚后購買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兩人因此產生了分歧。
【浩云律師分析】
家庭經濟糾紛律師認為,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屋A屬于齊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是無疑的。而房屋B實際上是房屋A轉化而來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婚后財產,但是對于婚前財產在婚后轉化為其它形態的財產,如以婚前存款婚后買房,將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賣之后的存款,此轉化后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財產只是財產形態上的轉化,那么此財產不屬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仍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其次,房屋B的房本上登記的只有齊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采用登記制,如房屋B所有權名字為齊某和李某,則可能產生齊某對自己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一種自主處分,可能發生贈與李某一半產權的效力等。本案中產權登記并無李某,則齊某并未將房產有重新處分如贈予等意思,故房屋B仍為齊某的婚前個人財產。